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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贾某,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贾某,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广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可忠,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随原告父母在上海做生意,而被告却不顾店铺经营,时常出入歌厅舞楼,吃喝玩乐,为此店铺经营二年20000元全部花光。结果生意做不成,家庭不象家庭。虽原告多次批评被告,但被告口是心非,改不掉恶习。原、被告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双方没一点感情基础,象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根本无法维持。故此,诉讼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贾某已结婚三年,夫妻感情很好。我不是像原告所说的经常出入歌厅舞楼、吃喝玩乐,我一心一意和原告经营生意,好好过日子。2014年7月因租赁店铺所在超市整体装修,租赁合同又到期才关的店,店铺经营款都是原告进货使用,赚的钱原告交在沈丘县御景公寓买的婚房房款了。只是今年8月19日被告与朋友一块吃饭,原告不在身边有点误会,被告也曾多次向原告解释,被告也知道原告及父母对她一直都很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末破裂,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原、被告双方随男方父母在上海做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同年10月16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回沈丘县时与朋友吃饭,原告不在身边引起误会,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婚后长时间共同生活,已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虽被告年青贪玩,疏于料理家务,但当庭表示改正,被告已愿为家庭幸福美满而努力,为了维护完整的家庭,为了家庭和睦,对原告的离婚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允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广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抗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