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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发言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对于公安侦查阶段的监督问题,无论我们怎么讲都不过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老生常谈也在谈,谈比不谈好,以审判为中心为例,微信有人评论,雷声大雨点小,雨点小,下点雨也好,我这个人比较乐观,能有所推进就行。 我们今天研究这样的问题,表明这

对于公安侦查阶段的监督问题,无论我们怎么讲都不过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老生常谈也在谈,谈比不谈好,以审判为中心为例,微信有人评论,雷声大雨点小,雨点小,下点雨也好,我这个人比较乐观,能有所推进就行。

我们今天研究这样的问题,表明这些年公安的侦查环节在进步。前些年更多是批评公安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光刑讯逼供这一块,学术界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立法机关也动用了大量的立法资源。这几年刑讯逼供明显好转。我记得去年我来过京师开过研讨会,涉及到侦查环节的权力滥用问题,那一天研讨的主要是疲劳审讯问题。今天闫平平案,这个案件我们看以后觉得有些诡异,尽管很难看到公安在哪个地方有赤裸裸的硬违法,但案件走到今天,可能不纯粹是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是不是混淆了合同纠纷和诈骗的界限?这个界限的确是模糊的,从我近十年参与的论证案件来看,发现70%以上都涉及到经济犯罪,里面确实有一些罪状的规定不太具体,刑法关于罪状的描述比较宽泛,甚至有的没有罪状描述,是空白罪状给司法机关适用带来障碍。当然这不光是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有比较复杂的利益纠葛。

比如去年我们论证的一个案件,当地公安没有管辖权却积极地管,要立案要抓住人。还有原本公安机关该管的,有管辖权的,却不立案。为什么原本不构成犯罪、原本可以用其他方法处理的给入罪?这恐怕不是法律适用问题,也不是公安机关对法律理解上有偏差的问题,而是背后有利益的牵引。比如闫平平案,是不是有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至少有嫌疑。一个案件,公安办完以后,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说明案子办得有些缺失。究竟这个罪本身能不能成立,公安背后是不是有些不知情的因素,这个很难讨论,因为我们了解的信息有限。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怎么去完善公安侦查环节的监督问题。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说明公安监督不够。公安的权力当然需要监督,任何权力都要监督,公安的权力尤其需要监督,这是因为公安这一块的工作监督单薄,有局限。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但监督疲软、不给力,手段有限,目前的监督只有一种情况是硬监督,其他都是提出纠正意见,比如公安该立案不立案,我们可以通知他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这种情况下公安不会拒绝,通知他立案会立案。但实践中事实上还有通知他立案而不立案的。这种比较硬。其他是提出纠正意见,纠正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纠正就纠正,如果他说你的监督有问题,我不纠正,目前检察机关也没有更多的手段。那是不是我们对公安的监督就没有了?检察机关批捕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他。现在关注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目前的诉讼格局以侦查为中心,我们担心这个案件一旦侦查环节出现漏洞以后,随后的环节就难以改变。这个案件,律师尽了他们的最大努力,做了专家论证,不光组织专家论证,今天又组织专家媒体开专门的研讨会,这是律师动用了几乎能动用的学术资源、媒体资源阻击可能发生的错案。如果侦查环节,这个案件出现了漏洞和瑕疵,后面的环节可能就难以改变了。为什么?我们经常说我们的诉讼格局以侦查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的背后是以逮捕为中心。为什么在很多人看来不能成立的这个案子,检察机关却能批捕?检察机关一批捕,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结果被确立了。如果没有强大的外力阻击,很难纠正侦查环节犯的错误。律师在寻找更多的力量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在内部,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但并没有予以支持,而是认为与事实不符给驳回了。这个案件将来起诉到法院,法院很难公判。所以在侦查环节、审查环节把这个案子予以消化是明智之举。

侦查的强势地位,没有强大外力会往前走。一个案件检察机关自己捕了,而不诉的话,这是大的问题,等于把之前的工作给否定了。所以检察机关内部会有分歧。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有可争议的空间,经济纠纷升格可能会入罪,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研讨。目前怎么强化侦查监督,理论界该提出来的几乎都提出来了,比如让律师介入,发挥律师作用,一直扩大律师参与范围、参与权利,一直试图通过这样的社会力量制衡强大的权力。法律界一直主张强化法律监督,但这个“强化”给人的感觉始终有一点雷声大雨点小。现在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刑事诉讼改革,这个我们是欢欣鼓舞的,从模式升级的高度评价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如果落地,有可能会优化我们的诉讼结构。过去的诉讼结构归纳为顺承模式——侦查环节的结论往往会在后面的环节加以继承,后续的环节往往会顺着侦查机关的意思承接着他们的成果。中国的庭审走形式、走过程、虚化的,带有表演性质。现在试图希望让审判成为诉讼的制度,让庭审成为审判的中心,以扭转失衡的诉讼结构,让公检法三家机关的关系正常化。刚才彭新林教授说是刘关张趋势,我们实现魏蜀吴的格局,实践中过多地强调配合,或者轻描淡写地讲制约。不讲这个,没有制约,最典型的是体现在审判难以纠正发现的错误,有的时候发现不了,更多情况是发现以后纠正不了。现在希望审判能够给力,能够有纠错的能力。可《意见》出来以后,我更担心的是今天下午的研讨给当地司法机关会产生多大影响,会不会置若罔闻。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该讲还要讲,因为无力,所以执着。很多律师知道你所做的辩护意见不会被采纳,但是律师还是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有时候坚持一时半时可能扭转不了,我们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我们期待它不会缺席。对侦查阶段的监督也这样,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很难加以扭转,但我们不停地关注、不停地呼吁会慢慢好转。比如雷洋事件,现在公安机关在执法时会有所收敛,会好一点,民众就会有一些安全感。如果闫平平案将来能够扭转,通过媒体的报道,对其他地方的执法产生促进。经济纠纷案件或者带有经济纠纷性质的案件被入罪的情况不是孤案,怎么去扭转,专家已经提出了建议,我认为目前的改革需要深化,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果这个案件最终成不了,到检察院诉不出去,法院判了,到了二审纠正过来,如果我们对司法有这么强的自信,可能不需要请专家,也不需要让媒体呼吁,可能公安由于未来的倒逼压力都不敢动手,都不敢立案。为什么很多企业现在有一种不安全感?是因为防不胜防,防了这个放不了那个,想找麻烦总会有麻烦。企业运营中,怎么可能没有一点瑕疵,多多少少都会有一点不规范,只要想找你的毛病就会找出来。

所以,这样的案件是不是真的有必要逮捕,捕了以后有没有继续羁押?一个企业家被捕了,不光是给他的家庭带来严重后果,会给企业带来很大影响,甚至抓一个人,一个企业就垮了。一个企业被捕、被追诉,导致一个企业就垮了。一个企业垮了,涉及到很多员工的就业问题,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所以我们追诉企业家的时候,强制措施要考虑比例性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的殃及效果,甚至要提倡柔性执法,更根本的是强化对侦查的监督,不能让侦查恣意地行使权力。监督有多个方面,一个是审判环节,这个真的有作用,但目前几乎没有任何纠错能力,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果不判,检察院不干。如果一个案件判无罪,对检察院来说是灭顶之灾,意味着今年的工作就白干了,你说检察院能愿意吗?所以法院必须得判。想让每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这是非常理想的,但如果我们的体制更顺畅,机制更合理,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关于诉讼结构怎么更合理化,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但这是中央的改革。原来我们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来给人感觉法院是庭审中心主义,后来是庭审实质化。所以扭转诉讼结构是我们最需要关注的,只要结构是合理的,公安侦查环节的监督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当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怎么发力需要研究,检察机关不要老关注庭审,也要关注庭前,不要光事后监督,怎么进行同步监督很重要。不过同步监督现在没有条款适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试图做一个调整,但博弈的结果是条款被拿掉了,公安的指挥、建议或者引领,不管用什么词,起码活动不能由公安自说自话,或者游离在诉讼之外,成为一匹脱疆的野马,不能让公检法三机关如铁路一样各管一块。如果意见提交给公安,公安都不去采纳也不给理由,检察机关难道还坐视不管吗?所以问题不在于我们提出了多少新的建议,从完善公安侦查监督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建议,但能把目前刑诉法规定的落实好,很多问题就可以了,我们这样的研讨会也就不用开了。谢谢各位。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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