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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什么是你的贡献(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在很多年以前,云南高院就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宣言。我们倡导: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刻意地防范或敌意地设立“隔离带”,假想为“坏人”。律师与

在很多年以前,云南高院就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宣言。我们倡导: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刻意地防范或敌意地设立“隔离带”,假想为“坏人”。律师与法官应该建立起同学、同志、同仁的正常关系。

所谓同学式关系,是指我们可能就是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老师教的,我们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我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应该是同一个学堂里的同窗。

所谓同志式关系,是指我们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共同追求公平正义,共同服务当事人,我们共同行使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一条船上,相互的反感、漠视、轻视、敌视,只会全盘皆输。

所谓同仁式关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我们要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我们之间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禁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禁止分歧;不是要混杂是非,而是要依法来确保公正。

我始终认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关系。我们既不是互不认同的对手,也不是亲密无间的朋友,我们之间不存在你高我低的支配与服从,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敌对与博弈。我们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好的裁判就是建立在协商和尊重的基础之上。靠压制,恫吓、威吓无法达成有效的共识,只有通过尊重、协商、对话,通过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才能平息社会矛盾纠纷。

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在于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中介。法官要获得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有赖于律师这个中介和途径。律师的积极配合参与、搞清案情,是在最好地邦法官的忙,律师越负责,替法官做的工作越扎实,法官越容易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必须感谢律师。

如果没有仔细聆听律师的不同意见,没有律师的配合,法官只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理解、适用法律,就很难了解和理清基本的法律事实,就无法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就很难作出公平公正地裁决。

法院既是一个权力机关,同时更是一个说事讲理的地方。诉讼到法庭,就意味着要把理讲在法庭。法庭的讲理不是以战胜或折服他人为目的的争论,不是通过武器逼迫对方闭嘴,使他哑口无语,乖乖交出武器,而是在相互提问与回答的互动中,通过一种充满信任的交换看法,使真相搞清,使真理获胜。

讲理是“在一个更高层面上的探索和更深的思考”,讲理的目的是共同探索,是为了把问题搞明白。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该通过法庭上的讲理、理性的对话、争辩、交谈,让大家服气、心顺。由此,发生在法庭上的怠慢无礼,失言怒责,“轰赶”、“防范”都是令人不愉快的。打压律师、搞臭律师,诬蔑、贬损和侮辱,伤害的不仅是律师,更是我们整个共同体。

维护司法公正,仅有隔离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沟通,不仅是和法官的沟通,也包括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要敢于告诉当事人那些对他不利的判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引,向当事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周到、及时、冷静的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千方百计解决律师反映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

我们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一个人的不幸是我们所有共同体成员的不幸,一个人的无耻乃我们所有群体的耻辱,我们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我们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的案件处理,我们要避免非正常的交往,畅通正当的交流。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法律、熟悉案情以及加强自身职业修养的提高上。

再次共勉,为了法治云南,我们一起加油;为了法治中国,我们一起努力;为了法治未来,我们一起推动。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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