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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永续国家”的对立面,即巴里·温加斯特所说的(前现代的)“自然国家”( natural state )。这种国家形态只能依靠基于人格化信任和人格化忠诚的“限制进入体系”( limited accesssystems )来控制政治疆域内的

“永续国家”的对立面,即巴里·温加斯特所说的(前现代的)“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这种国家形态只能依靠基于人格化信任和人格化忠诚的“限制进入体系”(limited accesssystems)来控制政治疆域内的暴力,并常常因这种人格化信任和人格化忠诚的不稳定性而失去对暴力的有效控制,从而无法确保政治统治的永续性。正如巴里·温加斯特指出的,“自然国家的关系属于人格化关系”,其“解决暴力问题主要是通过租金创造(rent-creation)并向强势的个人或群体授予有价值的权利或特权,从而激励他们开展合作而不是进行争斗”。然而,“随着一些成员变得更强势而另一些变得更弱势,联盟就必须调整利益和租金的分配关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一旦那些所获租金、特权和权利与其实力(power)不相称的成员威胁要用暴力来获得其认为的公平份额时,社会便面临着发生暴力的危险。”

(二)常态政治的四种属性

从政治运行机理来看,结合实践中“非常态政治”的主要存在形态,常态政治主要呈现出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四种政治属性:相对于政教合一的“神权—教化政治”,它指向了一种“后传统”的世俗政治;相对于基于阶级斗争逻辑的“革命政治”,它指向了一种“后革命”时代的和平政治;相对于基于权力斗争逻辑的权力政治(丛林政治),它指向了一种超越权力法则(丛林法则)、平等保障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权利的权利政治;相对于基于种族主义或族群优越性的种族—族群政治,它指向了超越种族主义、团结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的万民政治(inclusive politics)或“合众政治”。换言之,它是在世俗化的现代条件下,政治秩序和平运行、权力服务于“万民”之“公共善”(public good)的政治形态。惟有这种政治形态,方始预示着常态政治的出现,从而确保永续国家的形成。相反,其对立面常常是与“自然国家”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无论是政教合一,还是阶级斗争、权力斗争,抑或种族主义,都是与“有限准入体系”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无法确保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国家的永续存在:它们分别以宗教信仰或价值观、阶级出身、私性的政治利益和族群出身等,将“异己”(the other)专断地排斥于政治之外,使政治成为某些人的“关门游戏”,但随着政治力量对比的必然变化,其势必会导致政治斗争乃至政治清算的发生,从而影响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国家的永续存在。

二、非常态政治中的“敌人”

要弄清常态政治中“敌人”的含义,我们需首先弄清非常态政治——自然国家——中“敌人”的含义和类型。上文提到的常态政治的四个对立面,即构成了非常态政治的四个面相。采用韦伯式“理想类型”(ideal-type)的方法,我们可以把人类政治史上曾经出现的非常态政治及其“敌人”的含义和类型进行勾画。“理想类型”方法的优长在于:它可以超越现实政治形态的复杂性,并“把大量弥散的、分立的、大体上存在或偶尔不存在的具体个别现象的综合规整为一个统一的分析性构造。”

(一)神权—教化政治中的“敌人”:宗教或价值观上的“异教徒”

神权—教化政治的典型形态,即韦伯所谓的“神权制支配”,它是一种“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包括“教权制支配”和(狭义的)“政教合一制”两种政治形式。就“教权制支配”来说,它又可区分为两种具体形式:⑴“世俗的支配者要靠教士来合法化——不管作为神的化身或是作为神所意指的;⑵支配者本身为教士职,因而以教士的资格行使国王的机能。”所谓“政教合一制”,是指“支配者以其自身固有的权利(Eigenrecht)而对于教会的事务具有最高的权力。换言之,“教权制支配”和“政教合一制”都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即依赖教化(宗教性的教化和准宗教的社会教化)而维持统治合法化的政治秩序,但其区别在于:教权和世俗权力何者处于主导地位。凡是教权处于主导地位的即“教权制支配”,反之则为“政教合一制”。在“以文化代宗教”的传统中国,尽管不是依凭教会体系(宗教整全性教义)实行“教权制支配”,但其所依赖的道德和哲学整全性教义(如儒家学说)同样可以起到社会教化的作用,只不过更具有“政教合一制”之特质。同样,现时代的诸多伊斯兰国家及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亦具有“政教合一制”特征。

神权—教化政治的统治合法性和实效性(effectiveness/socialvalidity),均依赖于“价值一元论”(value monism)的文化结构。故此,其眼中的“敌人”,是宗教或价值观上的“异教徒”(pagan)。这在一神教(monotheism)的犹太—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文明,表现得尤为突出。不过,一神教与多神教的分别,并不必然导致价值一元论与价值多元论的分野。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只要不认为自己的信仰优越于其他所有信仰,即使认为只有一个全知全能的神(一神教),亦不必然会导致价值一元论的产生。换言之,一神教如果不与“信仰优越论”相结合,它存在着与价值多元论接榫的空间——当代西方广泛存在的认同现代性价值(特别是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原则)的基督教信徒,其意识结构正是一神教和多元价值论的奇异结合。然而,历史中的一神教恰恰多是与信仰优越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故此,它不惟必然导致价值一元论,抑且多把从政治上铲除(乃至军事上消灭)“异教徒”作为其重要的政治使命。历史上著名的“十字军东征”,以及现时代以所谓“伊斯兰国”(ISIS)为代表的宗教原教旨主义者针对西方世界实施的恐怖行为,均可视为他们为消除异教徒进行的战争或行动。在中国这样的多神教(polytheism)文明秩序中,尽管其正统文化(儒家道统)具有内在的文化包容气象,但由于“道尊于势”并非历史的常态,其主流的政治文化亦常具有价值一元论取向,即以“君主之势”限定“先王之道”的范围,从而形成以维护皇权统治为核心的一元化政治文化结构。历史上层见叠出的“焚书坑儒”“文字狱”乃至“批林批孔”等文化运动或文化事件,尽管其政治目标颇有歧异,但在清除价值观上的“异教徒”方面,却是不谋而同的。

(二)革命政治中的“敌人”:阶级敌人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