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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主要是为了增强相对于中国语境的指涉和言说能力,我把“革命政治”界定为基于阶级斗争逻辑的政治形态。毛泽东名言“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尽管常常被认为与施米特式“区分

主要是为了增强相对于中国语境的指涉和言说能力,我把“革命政治”界定为基于阶级斗争逻辑的政治形态。毛泽东名言“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尽管常常被认为与施米特式“区分敌友”的政治观有精神共契之处,但仍不可忽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如果说施米特式的“区分敌友”是为人格化的主权者(实质是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服务的,那么毛泽东式的“区分敌友”则更具有革命色彩。毛泽东眼中的“敌人”,是革命政治意义上的“敌人”,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政治事业。故此,在革命的不同时期,由于对革命任务和政治形势的理解不同,其“敌人”的界定标准和范围会因时随势而变。如果说在夺取政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革命阶段,“敌人”是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的对立面,那么在巩固革命政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阶段,“敌人”则是与红色革命政权家庭出身、价值取向、政治立场乃至政治利益不一致的人群,即被界定为“阶级敌人”的群体。在夺取政权的阶段,毛泽东不惟把统一战线作为革命的三大法宝,抑且主张用“又联合又斗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策略性原则,最大限度地扩大革命统一战线的范围,从而把革命的对象——“敌人”——限定于极少数政治立场对立的群体。而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论”,不惟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视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抑且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即通过“运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的方法”,“实行革命群众、人民解放军和革命干部的革命三结合”,从而“用无产阶级的思想去战胜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和一切非无产阶级思想,改革教育,改革文艺,改革一切不适应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挖掉修正主义的根子”。可以说,与夺取政权阶段的政治现实主义色彩相比,巩固政权阶段的革命政治则更具有革命理想主义精神。表现在对“敌人”的认识上,后者的界定标准更具有复合性,范围亦更大。在巩固政权的阶段,所谓“阶级敌人”的界定标准,不只是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地位(家庭出身)出发的,价值取向、政治立场乃至政治利益等同样成为了——至少是补充性的——界定标准。“反右”“批林批孔”“九一三事件”等政治运动或政治事件的出现,正表明了这一点。一言以蔽之,革命政治不仅具有了神权—教化政治的面相,甚且还部分地呈现出丛林政治的面目。

对中国来说,革命政治在夺取政权的阶段采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形式,在巩固政权的阶段则采取了“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形态,即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的性质和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基本路线等方面的认识转向,为中国“后革命”的和平政治的出场创造了基本的政治条件。尽管现行宪法确认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毛泽东时代的无产阶级专政之间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所依托的政治任务、政治结构和运行机理等却有着根本区别:后者大力宣扬“以阶级斗争为纲”,但前者明确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后者采用了脱离于官僚体系的无产阶级大民主——即直接民主——的方式,但前者依托于官僚体系的自主运行,遵循着间接民主的运行逻辑;后者对敌友关系及其对象、范围的认定全赖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前者则因宪法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对“依法治国”方略及“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的伸张,为建构“后革命”的和平政治提供了政治发展空间;等等。

(三)权力政治(丛林政治)中的“敌人”:权力格局的挑战者

如果说毛泽东“区分敌友”的政治观,更多地体现为神权—教化政治与革命政治的结合,那么施米特“区分敌友”的政治观,则更多地体现了神权—教化政治与权力政治(丛林政治)的统一。当施米特强调主权者的人格性及公民对主权者的服从(“喝彩”)时,特别是当他把民族国家内部政治共同体的建构定位为基于价值一元论的政治一元论、把“敌人”定位为一种异质的伦理共同体之时,其政治观具有典型的神权—教化政治色彩。当其强调主权者具有可以决定例外状态的权力时,特别是当其在生存论意义上理解国际和国内政治斗争之时,他的政治观则具有鲜明的丛林政治(权力政治)之要素。

凡是主张把“区分敌友”作为核心的政治观念,都会或多或少地必然会导致权力政治(丛林政治)的产生,即遵循着“成王败寇”的政治现实主义逻辑。这种权力政治(丛林政治),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政治,预设了类似于霍布斯意义上自然状态的“政治自然状态”:人对人的关系,犹如狼对狼的关系。故此,人的自我持存(self-conservation)具有首要的政治价值。相应地,无论是政治共同体在国际政治世界中的自我持存,还是主权者(政治领袖)在国内政治斗争中的自我持存,均具有首要的政治价值。在这种“政治自然状态”下,所谓“战争”“斗争”等军事和政治手段,不过是消灭政治敌人的工具。正如施米特所言,“武器的本质在于,它是从物理上消灭人类的手段。就像敌人这一术语一样,战斗(combat)一词亦应当在其原初的生存性意义上予以理解。……事实上,人类的整个生活就是一种斗争,每一个人在象征意义上都是一名战士。”无论以何种普遍主义(道德诉求的普遍性)或特殊主义(伦理生活的本真性)的政治理想填充政治的实质内容,只要我们秉承“区分敌友”的政治观,它必然会带有丛林政治的色彩——至少在国际向度,它将不可避免地顺应并强化国际“丛林社会”的逻辑。由17世纪以来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塑造的现代世界秩序,尽管确立了主权平等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但由于其国族中心主义的竞争格局极易催生国族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它事实上导致了国际“丛林社会”的产生。故此,在国际向度秉承“区分敌友”的政治观,尽管顺应了这种国际竞争格局,但势必会进一步强化国际“丛林社会”的逻辑。从施米特意义上主权者的立场来看,丛林政治中的“敌人”其实是权力格局的挑战者:无论是国际向度威胁本政治共同体生存的另一个异质的政治共同体,还是国内政治斗争中威胁主权者地位的政治敌人,它们都在根本上威胁着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既有权力格局。

(四)种族—族群政治中的“敌人”:“非我族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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