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所谓种族—族群政治,是基于种族或族群在文化上的纯洁性乃至优越性而形成的政治形态,其基本的政治信条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一政治信条,最初源于人类不同部落或部族之间基于朴素的族群意识(血缘和地缘

所谓种族—族群政治,是基于种族或族群在文化上的纯洁性乃至优越性而形成的政治形态,其基本的政治信条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一政治信条,最初源于人类不同部落或部族之间基于朴素的族群意识(血缘和地缘纽带、信仰体系、生活方式等)“据同辩异”所形成的捍卫族群不可替代性的行动。就像梅因在描述原始部族时指出的,“一个原始共产体对于在风尚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往往会感到几乎是自然的憎恶,这种憎恶通常表现为把他们描写成怪物,例如巨人甚至是魔鬼(在东方神话学中,几乎在所有情况中都是如此)。”除了原始部族时代必然依赖种族—族群政治外,后来的历史及当下的现实中反复出现的族群歧视、种族压迫乃至种族灭绝等等,亦是种族—族群政治的典型表征。无论是中国历史上异族统治时曾经出现的民族压迫(如元代和清代的民族压迫政策)、晚清曾经列入革命议程的“排满革命”,还是美国历史上对黑人的歧视和压迫、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乃至现代社会仍大量存在的种族隔离等等,均可谓这种政治形态的典型例证。极端的种族—族群政治,特别是种族灭绝,已被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列为国际法上的罪行。但是,像族群歧视这种较为温和的种族—族群政治,仍在现代政治中广泛存在。除了法律和社会学意义上的种族隔离以外,还有一种更为温和的——文化上的——种族歧视,即在国家层面宣扬和捍卫主导族群的文化认同。比如,亨廷顿对美国人文化认同的追问,就流出了对“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WASP, 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文化不可替代性逐渐丧失的政治忧虑,并隐隐地带有一种温和的——文化上的——种族歧视。对中国来说,如果像诸多新儒家那样在国家层面宣扬和捍卫基于汉族华夏文化传统(特别是儒家)的文化认同,对不分享这种传统的藏族、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族群来说,其实亦具有文化歧视的色彩。

种族—族群政治常常秉承血统论和文化优越论的立场,不惟把种族和族群出身作为区分敌友的政治标准,抑且常常把与主导种族和族群不同的异质文化传统视为价值上劣等的文化。其中,血统论是其根本标准,文化优越论不过是粉饰这种血统论的意识形态,旨在为族群歧视、种族压迫乃至种族灭绝等提供政治动员和道义支持。故而,在实践中,种族—族群政治常常与神权—教化政治结合起来——纳粹德国即可视为这种结合的典型。种族—族群政治所识别出来的“敌人”,即是“非我族类”者,也即是在血统上与政治共同体内的主导种族和族群相异的其他种族和族群,既包括政治共同体外部的“异族”,亦包括政治共同体内部处于边缘地位的其他种族和族群。

三、常态政治中的“敌人”

随着政治形态向常态政治(世俗政治、和平政治、权利政治和万民政治)转型,“敌人”的内涵和外延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让我们从政治理念的转型谈起。

(一)从“专断排斥”到“包容异己”

所有的非常态政治,都蕴含着“专断排斥”(arbitrary exclusion)机制。非常态政治一般通过宗教信仰或价值观(神权—教化政治)、阶级出身(革命政治)、私性的政治利益(权力/丛林政治)和族群出身(种族—族群政治)等专断标准,将一部分社会成员排斥于政治之外,甚至将其作为“专政”的对象,即“敌人”。故此,非常态政治是基于专断排斥机制的政治形态。

神权—教化政治、革命政治、权力/丛林政治和种族—族群政治,之所以无法发展为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常态政治,是因为它们在根本上与现代社会所依赖的政治和社会—情境背道而驰。世界的世俗化(世界的除魅)及由此带来的价值观的多元化,已经抽空了神权—教化政治所依赖的宗教—形而上学意识结构;市场经济及由此带来的“丰裕社会”及阶层分化、阶层间的经济协作网络等,已使革命政治所依赖的阶级斗争失去了社会和经济基础;与“后传统”的现代意识结构和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权力的公共化运行(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平等保障所有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已使宗派性的权力斗争失去了道义乃至法律基础;全球化及由此带来的跨国交往、特别是跨国移民的大量出现,已使狭隘的种族—族群政治失去了生存空间。

在这种情势下,无论是神权—教化政治、革命政治,还是权力/丛林政治和种族—族群政治,要想发展成为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常态政治,必须实现政治理念上的根本转型,即从“专断排斥”转向“包容异己”(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它所秉持的政治观,其实是一种和合共存的政治观。正如赵汀阳指出的,

只有建立在‘和’(compatibility)的基础之上的政治才是真正的政治,而建立在‘同’(universality)的基础上的政治只不过是统治,统而无政。政治的概念有着比统治和权力更深刻的含义,如果政治不能实现一种‘配天’的秩序,即能够促进万物生长的‘生生’秩序(let all beings be in becoming),或者说促进存在之丰富性的‘富有’秩序(richest variety of beings),就不是真正的政治。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