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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事实上,这种相互戒备而又友善相待的待人之道,不惟体现了国际交往的基本道义,亦是现代社会之个体面对陌生人的基本教养。由此所导致的无限接近而又相互疏离的关系格局,尽管不会导致赵汀阳意义上的“心的和解”和

事实上,这种相互戒备而又友善相待的待人之道,不惟体现了国际交往的基本道义,亦是现代社会之个体面对陌生人的基本教养。由此所导致的无限接近而又相互疏离的关系格局,尽管不会导致赵汀阳意义上的“心的和解”和“互相接受”,但是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合共存已足够了——就像对陌生人相待如宾的教养,不足以使两人成为朋友或知己但却足以确保两人的友好共处一样。基于这种“普遍友善”的原则,每个志在成为永续国家的国家,都具有充分尊重他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道德义务。惟其如此,我们始能为捍卫自身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提供充分的道义基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我必犯人”——这种包含恕道精神的防卫策略,或可视为永续国家对待“外部敌人”的最佳策略。

                         

      2016313-16初稿于美国圣路易斯

                    2016410日二稿于沪北江湾寓所

                     2016630日定稿于复旦光华楼

周林刚:国东把敌人论题纳入了一个社会进化理论之中。这个社会进化理论在我看来是文章的枢纽。但是从这个社会进化理论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的话,又可能会有某些困难。按照国东简要概括的社会进化线索,一方面有一个使得神权—教化政治、革命政治或丛林政治能够成立的政治社会背景,另一方面则有一个向新的政治社会背景变化的逻辑,这个变化包括了世俗化、市场经济带来的丰裕社会、后传统文化中的公共性等等,在后者,要求的是一种常态政治,并被概括在“永续国家”的标题之下。这个进化理论本身我们暂且不论。假设以此为前提,我感到不解的是,在这个进化逻辑之下如何谈论永续国家?既然政治依赖于它的社会背景,那么除非社会背景的进化已经到达了不再变迁的终点,又如何能谈论“永续”呢?神权—教化政治、革命政治或丛林政治,不也可以被整合到这个历史主义之中,同所谓的现代宪政国家共同构成一个环节吗?其次,即使接受这个进化理论,在一个“全球化及由此带来的跨国交往、特别是跨国移民的大量出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难道自然的想法不应该是“国家之后”或超国家的政治吗?为什么此时反而要谈论永续的“国家”呢?我觉得这些问题是应该得到说明的。

高杨:我觉得国东兄所提出的这几种理想类型,在新的历史情境下会出现一些问题,其解释力会遭遇瓶颈。世界范围的恐怖主义可能是“历史终结论”的终结者,把我们又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就是在现代性的法律框架内又把它的一些“例外状态”法律化了,但还是不解决其内部的悖论和冲突。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这确实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就好像美国宪法里面不会写上联邦党一样,我们的反恐法里也不会出现“东突”,我们只会找它的上位概念,以暴力形式危害国家安全等等,但这种上位概念的预见性非常有限,恐怖主义就是要找例外形式,就是要出其不意,就是要突破这种上位概念,直至突破现代法律本身,将其打回到纯粹“一事一议”的原始状态。另外,林刚刚才也提到了,我也觉得这不仅仅是一个时间维度的永续国家的问题,在空间的层面也会把整个世界拉平,变成了一个全球战场,在恐怖主义面前,不管是盟国还是敌国,彼此的边界都被打破了。

许小亮:我提两个问题,一是理想类型本身可能消解现实的问题,譬如说:你如何在宗教异教徒的语境中解释好撒玛利亚人问题,你如何在革命敌人的语境下理解美国革命。二是如何从“专断—排斥”到“包容异己”,换句话说,包容的方法是什么?

翟志勇:国东的文章结构上很完美,三点意见也是吹毛求疵。第一点是个小问题,文章第三部分讲常态政治中的敌人,但实际上按照你的思路,常态政治中是不存在敌人的,你这里讲的实际上是个转化问题,是非常态政治中的敌人如何转化和消灭的过程;第二点是,虽然你讲到你讲的是个理想型,但这种完美的结构还是令人生疑,你所描述的没有敌人常态政治在当下世界的政治中实际上是很少的,符合你所描述的标准的国家并不多,因此我们就要思考,为什么这种常态政治国家并不占主导,如果说可以通过包容异己、可以通过“敌人法律化”来达到这样一种理想的状态,为什么今天很多国家都未能实现这种状态,从非常态政治到常态政治的转化,是否具有某种可以复制的机制,还是说只能靠例外和偶然;第三点是,你的非常态政治中描述了族群问题、异教问题,我们在常态政治国家中也会发现这些问题依然存在,还会不时地激化,如英国和西班牙的族群问题,宗教的问题更不用说了,欧洲当下的状态就是个很好的例证,当常态政治无法通过包容异己或“敌人的法律化”来转化所谓的敌人时,常态政治国家如何面对这个问题,这是否构成对其政体的挑战?

王进文:国东老师的文章给我们建构出了一个规模非常宏大、形式非常严谨的类型化国家理论的分析模型,不过,与在座的各位的感觉和观点可能有所不同,我没有许老师的那种想要再给这个模型添加几笔的冲动。为什么呢?我发现国东老师对于国家理论的类型化或理想化,可能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模型建构,或者更具体地说,他可能是将规范性国家理论和实证应用性国家理论混合在一起,从而,便有可能将他的分析模型建立在流沙之上,经不起雨打风吹。我们知道,对于一个事物,一分为二的划分是最彻底的,例如,对人而言,划分男人与女人,死人和活人,是最彻底的划分;但是,如果再加上一对标准,例如,已婚的人与未婚的人,从而进行排列组合,便可能会有遗漏或重复,乃至缺乏交集。我们知道,男人女人的划分是基于人口性别比例的生态考虑,而已婚未婚是基于例如人口再生产或社会稳定等因素,且自始便限定在“适龄”阶段的人口,换言之,你去讨论婴幼儿或老年人的已婚未婚统计数据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所以,国东老师分析世俗政治、和平政治、权利政治和万民政治等,我们有理由推测,在神权、革命、丛林或种族等的标准划分之下,可能会有你所没有关注到的或者重复的。从而,这就又指向了一个问题,即文章所建构的永续国家这个模型,到底是规范性的,还是实证应用性的?如果是前者,您的论述是可以成立的,但恰恰相反,您所建构出来的是后者。回到国家理论与国家学说,既然是实证应用性,便需要对是以巴泽尔(Yoram Barzel)的国家理论(《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中所假设的经济人立论,还是以福山意义上的政治人或政治人,或者是阿玛蒂亚·森意义上的社会人为模型构建国家理论予以交代。而实际上您没有这样做。您所采取的划分标准,试图将国家类型予以四分,但可能各种标准之间没有交集。例如,公民和敌人是身份划分,经济人和社会人是属性划分。建构永续国家应以属性分化加以进行,但您文章中的建构却以身份划分为基础,则必然会出现如刚才翟志勇和许小亮所说的一些无法关照的面向,即便加上许老师补充的两点,可能也不能够支撑您的想法。归根结底,在国家模型的建构中,是采取规范性还是实证应用性,文章中是有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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