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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法〔2012〕8号 裁量标准 (1)

来源:繁星满天 作者:繁星满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建法〔20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
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建法〔20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 “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城乡规划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建筑管理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8.《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城市建设与管理类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老护维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游乐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相关制度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6.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下不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下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3个月以上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客观上已造成严重后果,但能够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已造成严重后果,发现后改正不及时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损害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损害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2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2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上10天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不涉及文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五)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涉及文物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较轻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较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小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任务或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未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中等城市总体规划任务未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大城市总体规划任务未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服务任务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6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但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上3%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3%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测绘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测绘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测绘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绘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绘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绘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出租违法建筑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2.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未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3.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二、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0%;未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将一套住房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改为卧室出租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30%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间或按床位收取租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2.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能够纠正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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