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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法〔2012〕8号 裁量标准 (7)

来源:繁星满天 作者:繁星满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裁量标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裁量标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5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后果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游乐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的游乐园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的游乐园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的游乐园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1棵,花草、草坪1平方米以下或盗窃绿地设施未造成损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2棵,花草、草坪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盗窃绿地设施造成一定损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3棵及以上、花草、草坪 3平方米以上或盗窃绿地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下或树木1棵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树木2棵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3平方米以上或树木2棵及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1棵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2棵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3棵及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3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未造成伤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一定伤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报水质报表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污管径20厘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污管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污管径50厘米以上的;或排量较大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审批条件排放污水、废水;或排放污水、废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20日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 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供水10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供水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供水500吨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30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 5000元罚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 10000元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 3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1兆帕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2兆帕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3兆帕及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24小时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抢修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未抢修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60分钟以上未抢修的;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 5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一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以上(不含二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可补救、修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1个月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3个月以上的;或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的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 30000元的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未缴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缴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1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非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30吨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的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一定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的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较大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10吨以上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安全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7.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部分整改的或超过期限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一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个月以下不缴纳的。处罚标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缴纳的。处罚标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个月以上不缴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5座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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