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指南与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资深律师如何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了解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
一、资深律师如何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了解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以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以受贿系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等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索贿和多次索贿的,作为加重情节定罪处罚。因此,在实务中应注意判断受贿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他人贿赂。尤其是在面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索贿时,一定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三)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是认定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是:(1)数额在三万元以上;(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尤其是在一些收受实物的情况,要对鉴定或评估的价格严格把握。(四)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就规定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2)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5)受贿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6)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索贿或犯罪;(7 )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8)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典型案例(一)王某与妻子离婚但仍利用其对妻子父亲的影响力受贿获刑高翔,曾任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以下简称工学院)副院长。王岩,与高翔的女儿结婚后曾离婚,然后又复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岩与高翔有密切关系。2009年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岩利用高翔担任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以下简称工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明知刘炳连是借用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省建材设计院)的资质和挂靠省建材设计院参加工学院科技综合楼设计投标的情况下,采取请客送礼的方法,通过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李骅、副处长刘胜前的职务行为,使刘炳连顺利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取了相关的设计信息,帮助刘炳连中标成功。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王岩先后四次收受刘炳连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岩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岩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岩与高翔女儿于2008年10月离婚至2009年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采用刘炳连的设计方案是在2009年2月一节属实,但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岩与高翔家庭保持着来往,在由沈海华宴请高翔等人的活动中,被告人王岩陪同刘炳连参加了活动;刘胜前、李骅证言中均证实“因为知道王岩是高翔的女婿才提供的帮助”。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王岩与高翔存在密切关系。法院最后以王岩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二)王某某利用担任烟草局局长司机的影响力受贿与其情妇共同获刑被告人王广江,曾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被告人陈渺,王广江情妇。 祁飞,某房地产公司职员。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十余年间,被告人王广江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二人工作、生活中交往密切。2007年下半年,王广江得知河南省烟草局计划在郑州市东区购买新办公楼,便将该信息告知其情妇被告人陈渺,后陈渺联系曾在其前夫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祁飞。三人约定,由祁飞凭借在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寻找合适的楼盘,由王广江凭借其与郑某某当司机的便利条件,负责协调关系,双方成交后,让房地产公司给付1000万元好处费,陈渺承诺不会亏待祁飞。王广江与陈渺约定好处费二人按三七分成,祁飞的好处费50万元由陈渺负责支付。祁飞联系欲出售温哥华大厦的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商定通过关系促成温哥华大厦出售给省烟草局后由枫华公司以签订奖励承诺书的形式提供1000万元的好处费,陈渺于2008年9月10日与枫华公司签订了该承诺书。王广江负责向郑某某推荐购买温哥华大厦,陈渺负责王广江与祁飞之间的信息传递。郑某某因顾及与王广江的特殊关系,在其组织召开的局长经理办公会上,从备选的四个楼盘中拍板决定购买温哥华大厦。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了购买综合经营业务用房房产意向书,总房价款为256202,575元。后因房地产价格升降的原因,双方谈判陷入僵局。枫华公司认为应提高房价,遂向祁飞表示省烟草局应提高购价,祁飞通过陈渺向王广江传达该信息。王广江遂向郑某某提出房价上涨是实际情况,请郑某某再考虑此事。后郑某某又组织会议决定在原价格基础上以利息形式补偿枫华公司,后双方商定补偿2500万元利息,并于2010年9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祁飞向枫华公司索要1000万元好处费,枫华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先行支付给陈渺500万元,陈渺分给王广江100万元,并为王广江偿还赌债21万元,支付17万元为王广江女儿购买丰田牌轿车一辆;分给祁飞20万元,并支付给祁飞15万元用于购本田牌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江是郑某某十多年的专职司机,二人在长期的工作、生活中形成了密切关系。王广江在得知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的计划后,即积极与被告人陈渺谋划为房产商销售楼盘从中牟利事宜。在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过程中,被告人王广江利用其本人与郑某某的密切关系,通过影响郑某某在选购新办公楼时的决策,最终促成了请托人枫华公司将温哥华大厦出售给省烟草局,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被告人王广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郑某某)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施加实质非权力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巨额钱财,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于被告人陈渺、祁飞,其二人虽与郑某某没有密切关系,但二人既非房产中介人,也未通过合法的商业竞争为枫华公司提供帮助,而是通过王广江与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影响郑某某在购买办公楼时的决策,规避正当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向枫华公司索要巨额钱款,究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基于共同犯罪理论,未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影响力的人,但却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广江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飞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郑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的代表意义在于:中间人收受请托人的钱财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认定的关键在于中间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是直接收取财物还是仅起介绍作用。被告人郑伟雄是从事茶叶生意的个体户,酷爱收藏茶叶。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吴某也喜欢收藏茶叶。两人因共同的爱好而成了交往密切的朋友关系。 2009年3月,被告人郑伟雄通过吴某得知地税局准备对清远市伟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伟华实业”)进行税务立案稽查的情况后,将消息转告伟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刘某某为使伟华实业避免被立案稽查和罚款,要求郑伟雄帮忙想办法解决。郑伟雄表示只要花180万元,就能使刘某某的公司不被税务机关查处和罚款。刘某某先后分两次将180万元交予郑伟雄。被告人郑伟雄将其中135万元送给吴某,余下45万元占为己有。 检察院以被告人郑伟雄犯介绍贿赂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郑伟雄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没收被告人郑伟雄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伟雄为使伟华实业逃避稽查局稽查和罚款,利用其与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吴某的关系,并利用吴某的职权及影响力向刘某某传达其偷税漏税的信息,使刘某某及时补税及避免受罚。被告人郑伟雄为此收受了刘某某行贿款180万元,其中135万元送给吴某,余下45万元占为己有。被告人郑伟雄收受的贿赂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郑伟雄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主动退清赃款,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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