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3 伴随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提升,我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大刀阔斧地进行。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但探寻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可以看到这样的轨迹:人的权利逐步得到尊重和伸张,死刑的施刑名目逐渐从滥酷趋向规范,施刑方式从残忍趋向人道,定罪量刑由“跟着感觉走”变得愈加审慎。2007年最高法院收归下放20多年的死刑复核权,已鲜明地确认了这一点。 死刑是剥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即人格权、生命权的法律制度。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因此,死刑不仅是极端严厉的刑罚,更是一旦发生错判即无法挽回的刑罚。现代刑罚制度的一个走向,是死刑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废止。我们不能脱离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否认当前死刑在中国得到保留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死刑的问题上无所作为。杜绝死刑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随意和不公,破除死刑万能、重刑主义思想,回应时代潮流和世界趋向,应当有所作为。遵循人道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实现死刑在立法上的实质性削减、技术性削减和实际执行上的削减,将是可以作为的空间。 最高法院表示规范自由裁量权,并表示将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体现了是对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问题的积极回应。过于宽泛、不受约束和监督的自由裁量,容易带来执行中的草率随意或“法外施恩”;死刑裁判标准不统一,可能直接伤害法律裁判的公平公正。一个需要反思的重要问题,是死刑确有缓释“民愤”的功效,但不应该是情绪宣泄的直接渠道,不应是愤怒程度的衡量工具。法律更不能简单理解为“报复”的合法形式。法律是社会公正的保障机制,也是通过实现公正使人们的情绪导向理性的基本设置。 限制和削减死刑之路,是一个司法不断调整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观念不断进化的过程,但其最根本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权利,以达致最大限度的的法律公正和法律理性。法律的首要意义在于保障权利,而非使人恐惧于刑罚的严厉。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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