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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推动立法博弈走向深入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31
摘要:与之前舆论的普遍预判一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 关乎生杀予夺的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1978年以来法制恢复重建的起点。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与之前舆论的普遍预判一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

  关乎生杀予夺的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1978年以来法制恢复重建的起点。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8年后(1997年)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予以修订。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修订将原刑法的192条“修”到了452条,几乎等同于再造了一部新法。因此,无论学界还是媒体,都更习惯用“97刑法”或新刑法典来称呼现行法。

  1997年刑法大修的目标就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它也曾被认为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基于法的稳定性,“97刑法”还被期待能确保至少二三十年内不大修。不过这一期待赶不上现实的变化。及至今日,立法机关为“97刑法”打的补丁已排到了刑法修正案(九)。虽然1992刑法修正案(当时还没命名为“修正案一”)还只有9条,但到了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已有了21条。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多达52条,修正内容更是涉及反恐、反腐、打拐、打谣、废死等多个领域,一些社会关注、舆论热议的焦点问题得到了立法回应。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修法的频度,恐还将延续。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曾宣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此为时间节点,有人将2011年之前称为“立法时代”,而2011年以来则是明显的“修法时代”。虽然制定新法的工作并未完全结束(如行政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等仍被望穿秋水),但对现行法的修改需求在量上已远远超过制定新法的需求。另一变化则是,1979年以来的“立法容易时代”也已被“立法艰难时代”所替代。当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可以一天审议通过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而今天的刑法修正案(九)却要历经三读,甚至通过之后争议仍未平息。

  立法和修法更加艰难,实则代表了立法博弈的深入。这是科学立法的本源回归。法律立(修)得快,并不意味着能得到好的执行。嫖宿幼女罪就是1997年刑法大修的产物。也是18年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尽管直至今天,仍有不少刑法学家在为这一罪名辩护,但不得不说,嫖宿幼女罪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成功。这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博弈不充分的例证。嫖宿幼女罪打着保护幼女的幌子,在完成了对幼女污名化为“卖淫女”之后,事实上构成了对被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一个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嫖娼”所妨碍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幼女的人身权利。但由于其时多数民意难以经由制度管道对立法精英们的意志构成制约,才导致了这样一例糟糕的个罪出现,并困扰了性侵幼女案司法实践长达18年。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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