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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 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 财产。 第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
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
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章名】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
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
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
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
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
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章名】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
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
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
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
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
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
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
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
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
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
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
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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