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法律法规库(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 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 破产还债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
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
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
本章规定。

  【章名】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章名】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
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
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
理。

  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
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
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
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
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
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万国司法考试网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