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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章名】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
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
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
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
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
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
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
申请人。

  【章名】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章名】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
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的,为共同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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