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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与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提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提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1号楼301-309室。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瀚文,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表工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红都集团)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地产公司)用益物权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表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哲、李强,红都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陶金,国瑞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2月,红都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原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改制后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4号土地使用权归属红都集团;2、判令华表工贸公司立即向红都集团返还拆迁补偿款19465000元;3、判令华表工贸公司赔偿红都集团损失5309857.35元,并以1946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自2007年10月18日至华表工贸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应赔损失;4、判令华表工贸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7日,红都集团和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的共同上级单位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商集团)印发《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表示已经收悉红都集团《关于申请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请示》,并同意将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收归红都集团所有,再由红都集团向改制后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2003年2月23日,北京科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红都集团欲投资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其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项为空白。其中《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关于北京市崇外大街34号楼一项中:“评估价值:原值:2941095.7元,成新率:68%,净值:1999945.08元。”

2003年2月23日,红都集团向北京一商集团上报《关于北京红都集团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请示》,其中包括附件1《北京红都集团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改制方案》),在该方案中说明:“华表土地未进行评估。待新公司需要房产过户时,增加出土地出让金一方的股份;同时按照评估值增加土地所有者的股份。”

2003年9月12日,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同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经改制,红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改制为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其中红都集团投资204.94万元,包括原北京华表时装公司的净资产186.94万元,另外18万元是红都集团投入的货币,北京启明星强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投资595.06万元。改制后红都集团在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中持有国有法人股份186.94万元,占总股本的23.37%。

2004年7月12日,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4号房产,原以全民资产的性质登记在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名下,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0日为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在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改制后,该房产以股份资产的性质重新登记在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10月27日重新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19日,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将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4号房产出租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使用,年租金为210万元。

2003年3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北京天鸿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划拨崇文区东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京政房地字〔2003〕4号)同意:“天鸿公司因进行东花市三期危改项目建设,在崇文区东、西花市使用国有土地163749.16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38449.16平方米,代征城市道路用地25300平方米)。用地范围:东至北京站南街,西至崇文门外大街,南至花市大街,北至花市上头条和崇文门东河沿。”

2003年3月24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文区政府)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崇文区东花市三期工程房改结合危改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崇政批〔2003〕3号)确定:由天鸿公司依据《崇文区东花市三期工程房改结合危改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对东花市三期项目实施危改。同日,北京天鸿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取得了京国土房管崇拆许字(2003)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005年2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天鸿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

经崇文区政府批准,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三期工程列入危旧房改造区,由天鸿公司按照房改结合危改的政策危改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工作。崇文区政府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7号)、《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崇文区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其中《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十七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筑面积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崇文区东花市三期工程房改结合危改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筑面积返还的,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