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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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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6号 罪犯张国瑞,别名张五国,男,1979年6月8日生,回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96号

罪犯国瑞,别名张五国,男,1979年6月8日生,回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1)瀍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国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国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3月,张国瑞分别伙同马利国、马二揪等人驾车窜至洛阳市瀍河区、老城区、洛龙区、孟津县等地盗窃作案十七起,盗窃电动车、拖拉机、绵羊等物品,价值共计18520元,销赃后挥霍,赃物未追回。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张国瑞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转卖赃车三辆,赃车价值18820元,案发后赃车追还失主。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国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