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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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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7号 罪犯张志峰,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7号

罪犯张志峰,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志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上旬,张志峰等三人预谋后,驾驶出租车先后三次窜至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小关矿内燃房内,盗走查板给矿机输料带零件A环22块(价值共计7700元)、破碎机护板15块(价值共计21930元),销赃后挥霍,赃物未追回。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志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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