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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 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

再审申请蒋舟敏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舟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因悬赏广告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且一方又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时,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本案虽然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但是蒋舟敏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邮寄单》能够证明,其已经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举报义务,因此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不能仅因为其提供了犯罪线索而当然获得领取奖金的权利。对于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本案中,虽然蒋舟敏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奖金,但其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没有根据其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公安机关核实犯罪线索和行使侦查权,该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另,上海市公安局《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规定的举报期限为2009年9月日至2010年12月31日,蒋舟敏提供的本案中举报信的举报时间是2014年12月3日,已经远远超出了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的奖励举报期限。蒋舟敏曾先后就同一事实在多地人民法院起诉,均被裁定不予受理。蒋舟敏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要求再审本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珂

审判员  董华

审判员  苏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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