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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华滨至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胜利油田华滨实业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州华滨至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金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州华滨至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金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印华,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胜利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531号滨南采油厂一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良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胜利华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以南开元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高成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卫东。

再审申请人滨州华滨至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卫东项目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滨州华滨至尊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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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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