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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剑锋与仁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27号 毛剑锋: 你因诉仁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高法立信字第234号来信来访回复函,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27号

剑锋

你因诉仁寿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高法立信字第234号来信来访回复函,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你的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时限。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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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