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9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负责人:李安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洪雁,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洪涛,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石化)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盛橡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橡汇公司)、一审第三人山东齐鲁石油化工联营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3月28日,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将其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264号判决应取得的全部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盛橡汇公司,用于抵顶所欠该公司的全部债务。2011年5月9日,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注销登记。本院审查期间,齐鲁石化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为盛橡汇公司,盛橡汇公司亦同意作为本案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齐鲁石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