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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与张卫花、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周敏,行长。 被执行人张卫花,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国华,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周敏,行长。

被执行人张卫花,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国华,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卫花、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