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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唐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华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东达实业公司、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八家子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沈阳大唐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华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沈阳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华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行,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旸,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达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陵区八家子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行,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旸,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沈阳大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华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沈阳市东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莱斯普公司)、沈阳市东陵区八家子地区农工商贸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八家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华瑞公司代理人刘明隐瞒东达公司、八家子公司的《证明》以及富莱斯普公司的《承诺》未向法庭提供,该两份材料属新证据,该证据证明土地出售、拆迁违法,侵犯了华瑞公司及股东权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法院对东达公司与富莱斯普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性未予审理查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土地作价333.4万元错误,缺乏证据;3.东达公司系以诉争土地使用权入股,而非333.4万元入股,华瑞公司已在该土地上建有厂房,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判仅判决东达公司支付华瑞公司土地价款333.4万元而非拆迁实际损失,认定事实错误;4.东达公司、八家子公司及富莱斯普公司存在犯罪行为,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保护了违法犯罪。综上,华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瑞公司提交意见称:华瑞公司对诉争土地已实际占有和使用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八家子公司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取了补偿款,侵害了华瑞公司的权益。

建投公司提交意见与华瑞公司一致。

本院认为,华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华辰公司申请再审提交《证明》、《承诺》两份材料,并将该两份材料视为新证据。一、二审诉讼中华瑞公司代理人隐瞒该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构成要件,因而该两份材料不构成新证据。即便该两份材料能构成新证据,亦不能够否定华瑞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即不能推翻原判决结果。故,华辰公司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二审法院认定东达公司补偿给华瑞公司333.4万元及利息,系依据东达公司、建投公司、华辰公司三方签订的《沈阳华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所约定的投资款作价,该款的数额认定与案涉土地转让给富莱斯普公司的事实无关,亦不取决于对该转让的合法性审查,故不存在认定该补偿款缺乏证据之说。

再次,东达公司在华瑞公司成立之时未经审批即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已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华瑞公司并未合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亦不会因华瑞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土地或在土地上建造厂房而自动归属于华瑞公司。由于华瑞公司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即非该土地的拆迁主体,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华瑞公司关于拆迁补偿款的请求并无不当。

最后,华辰公司称东达公司、八家子公司及富莱斯普公司存在犯罪行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保护了违法犯罪,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该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华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大唐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代理审判员 :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