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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LOGISTICS LTD.)。 法定代表人:劳永镒,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港捷国际有限公司(AIR SEA WORLDWIDE LOGISTICS LTD.)。

法定代表人:劳永镒,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港捷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港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