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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俊与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海东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俊。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维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向红,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海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宁,北京市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德俊为与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公司)、济南海东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2)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德俊的委托代理人孙芳龙、荆维航、托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向红,海东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宁、崔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德俊于2007年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海东发公司、托管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张德俊具有托管公司股东资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6日作出(2007)济民四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张德俊和托管公司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以(2009)鲁民四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查明:2005年5月31日,托管公司与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章公司)、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刘大庆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含章公司向托管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05年5月31日至2005年6月29日,如逾期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未归还本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分别以其持有的托管公司的股权348万股法人股及50万股自然人股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质押担保,如含章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则海东发公司、赵晓平的股权转让款应首先用于归还含章公司欠托管公司的款项,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全权委托托管公司转让上述股份,并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刘大庆以其个人资产对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后,托管公司如约将500万元借款支付含章公司,并在其股东名册上载明,赵晓平50万股、海东发公司348万股2005年5月31日因含章公司借款担保质押给托管公司。借款到期后,含章公司向托管公司偿还10万元,余款未还。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刘大庆均未履行担保义务。

2007年6月19日,为解决含章公司、海东发公司500万元借款担保事宜,托管公司董事长韩小群、总经理冯刚、副总经理魏秉江、经理高兴森,与含章公司董事长刘大庆,海东发公司董事长赵晓平共同签署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含章公司于本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7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海东发公司、赵晓平明确表示不同意对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再提供担保;含章公司同意以其土地、房产等办理抵押。

2007年6月20日,托管公司向张德俊发送关于公司398万股股权优先转让征求函,主要内容为:托管公司根据海东发公司和赵晓平两位股东的委托,转让两股东所持有的托管公司全部股份398万股(海东发公司348万股,赵晓平50万股),每股协议转让价格1.26元,合计转让价款501.48万元;有意受让的股东,于2007年6月25日前书面答复并将股权转让款划至托管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托管公司将根据有意向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可受让份额。

2007年6月20日,张德俊的账户中转入1笔款项,付款人王小荔(托管公司股东),金额100.80万元。21日,又转入9笔款项,付款人和金额分别为:张德俊(托管公司股东、司机)12.60万元、冯刚(托管公司股东、总经理)146.16万元、高兴森(托管公司股东、办公室主任)31.50万元、赵卫国(托管公司股东)37.8万元、刘岐(托管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10万元、刘军3.78万元、初艳15.2万元、李法孝(托管公司股东)42.84万元、魏秉江(托管公司股东、副总经理)63万元。以上转入款项合计463.68万元,其中托管公司工作人员及股东转入金额合计为444.70万元。

2007年6月21日,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海东发公司、赵晓平的股权解除质押。

2007年6月22日,张德俊书面回复托管公司,同意受让398万股股份,并承诺如有公司其他股东在规定的时间给予公司回复(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并将股权转让款划至托管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本人同意按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398万股股权优先转让征求函的有关要求,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受让上述股份。同日,张德俊将转让价款501.48万元转入托管公司账户。

2007年6月22日,托管公司因上述借款事宜,将含章公司、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和刘大庆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含章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分别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质押物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刘大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张德俊、海东发公司、托管公司和另案当事人赵晓平均提交了写明时间为2007年6月22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两份。除协议甲方、股份金额及价格不同之外,两份协议其他内容均相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海东发公司(另案甲方为赵晓平)、乙方张德俊、丙方托管公司,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托管公司3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8784%)以438.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即每股转让价格1.26元)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再拥有该股权;乙方同意以上述价格受让上述股份;甲方保证转让的股份在转让日前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乙方在全部款项交付后三日内,由丙方负责过户。海东发公司、张德俊和托管公司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协议落款位置加盖的海东发公司印文实际形成时间与送检的2005年6月样本印文形成时间一致;另一协议落款位置赵晓平署名字迹是赵晓平本人书写,不能确定该字迹的形成时间。

2007年6月24日、25日,海东发公司和赵晓平相继在《齐鲁晚报》刊登声明称,海东发公司和赵晓平没有转让所持有托管公司398万股股权的意愿和计划,现在不委托托管公司以每股1.26元或任何价格转让上述股权;并且不委托包括托管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处置上述398万股股权;自声明之日起,任何第三人包括托管公司声称对本公司及本人所持股权有处置权都是违背本公司和本人意愿,其行为无效;对所有形成对本公司和赵晓平的侵权行为,本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