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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与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U.K.)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戴圣坚,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U.K.)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戴圣坚,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Swan National Leasing (Commercial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因与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