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高和国际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 (HIGH PEA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Unit 1102,Tower1,Lippo Centre,89 Queensway,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李红臻,该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 (HIGH PEA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Unit 1102,Tower1,Lippo Centre,89 Queensway,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李红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子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安街80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吉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冀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和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