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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凌飞与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470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凌飞(又名董陵飞)。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470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凌飞(又名董陵飞)。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邦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董凌飞因与被申诉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董凌飞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