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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敏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蕾,北京市润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敏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蕾,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荣祥,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贵,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韧,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