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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啸蝶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7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2001年上海市房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7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2001年上海市房地局对沪黄房地拆许字(2001)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批准文件中的拆迁范围由被申请人制作,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记录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违反收发制度的行为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上述审核批准文件是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作的,应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公开,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你申请公开的“签收时间”的政府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已尽到审慎查找、合理搜索的义务,被申请人答复你该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