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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啸蝶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5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75号

陈啸蝶:

你因诉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行监字第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其他组织获得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属于“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可见,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是指从相对人处获得的信息转化为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你申请公开“2001年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信息,制作机关为上海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