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薛朝定,男,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现经营机械电焊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局局长。
原告薛朝定不服被告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4年3月6日在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被告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对原作出的西市征决(2013)第B188号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款额和罚款数额进行了变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并即时履行了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朝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朝定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朝定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