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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中兴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63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姗,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63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姗,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

负责人:王永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再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