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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志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铭,北京惠诚(天津)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行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超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志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铭,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扎尔曼技术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朴玟奭,该株式会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超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扎尔曼技术株式会社、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7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