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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重庆海汇航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海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海汇航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鄂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