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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焰豪投资有限公司与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焰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园滨东路与八二五大街交汇处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劲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焰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园滨东路与八二五大街交汇处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劲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风,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游县焰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焰豪公司)与被上诉人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仙游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焰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焰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涛、吴水霞,仙游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春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仙游国土局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仙游县鲤南片126-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拍卖出让126-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1年1月19日,焰豪公司向仙游县招标中心交纳了6000万元土地拍卖保证金。次日,焰豪公司与仙游国土局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焰豪公司以人民币41200万元竞得126-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月26日,仙游国土局与焰豪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主要约定:126-1地块出让价款为41200万元。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现状条件。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6000万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注2011年3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2‰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0.2‰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011年3月30日,焰豪公司向仙游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净地交付126-1地块的申请报告》,指出126-1地块上空尚存在两条高压线路,未达到《出让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净地现状条件”,并请求:(1)按《出让合同》条款交付具备净地条件的126-1号地块。(2)先行交付不受高压线影响且能满足分期开发要求的部份地块。4月2日,仙游县林桦县长在上述报告上批示:请焰豪公司抓紧履行合同,在4月8日之前交清不因高压线路影响之地块出让金。鲤南管委会抓紧净地交付使用。”

2011年7月15日,鲤南镇人民政府向仙游国土局发出鲤政(2011)89号《关于组织鲤南片区126-1号拍卖地块现场交地的函》,主要内容为:126-1号地块涉及民用与军用37根改线线杆已迁移到位,请仙游国土局告知拍卖竞得者及相关部门现场交地。

2011年7月22日,仙游国土局与焰豪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确认,仙游国土局将宗地编号为PS-2010-21号的出让宗地(即案涉126-1地块)于2011年7月22日实际交付给焰豪公司,仙游国土局实际交付宗地面积为69570平方米,交付土地条件为净地现状条件。双方法人在上述确认书上签字,并盖公章。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焰豪公司另提交了一份有备注内容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在该份确认书上有以下手写备注内容:“乙方(焰豪公司)同意按第二条第(二)项所述的土地条件接收土地,但因为地块目前不是净地,拍卖成交确认后乙方才得知,土地早已被分割为07-11号、07-12号、07-16号三个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仙游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中心(以下简称仙游国投),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仙游县支行),贷款至今未还;鲤南片区规划环境仍由鲤南管委会报送审查过程,地块上的高压线未移,五通一平未到位,青苗补助未完成。故落款于7月22日的交地确认仅作为甲方内部流程使用,实际交地日期以上述问题处理干净后另行书面确认”。对于该含有备注内容的确认书,仙游国土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2012年2月20日《关于仙游国土局与焰豪公司签订鲤南片区126-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上述有备注内容的确认书系焰豪公司单方面篡改而成,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年8月25日,受仙游国土局委托,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向焰豪公司发送《律师函》,指出焰豪公司只缴纳定金6000万元,尚欠352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交纳,并催告焰豪公司务必于2011年9月25日前交清尚欠的土地出让金。

2011年10月12日,仙游国土局向焰豪公司发出仙国土资(2011)270号《关于解除〈出让合同〉的通知》,指出焰豪公司除支付定金6000万元外,尚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5664.64万元,并经该局2011年5月6日、7月19日、9月29日三次发函催告和限期缴纳,及法律顾问单位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8月25日发律师函催告和限期缴纳,仍未缴纳,违反了《出让合同》约定,现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决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126-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予返还焰豪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60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