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振华、肖润祥、邵俊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普照,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振华,

(2015)渑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普照,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振华,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耀,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邵俊梅,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肖润祥、邵俊梅共同委托),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华、肖润祥、邵俊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华、肖润祥、邵俊梅的纠纷,经双方协商已自行解决,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渑池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燕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