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61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闵刑初字第6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文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闵刑初字第6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文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初起,被告人刘某、文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经营管理3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人位),以上分等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10月10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缴获相关赌具,抓获被告人刘某、文某。经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场所内使用。
  被告人刘某、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陈某的证言,相关租赁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刘某、文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缴获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