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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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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航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范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航超,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水果湖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8月18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

(2015)范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航超,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水果湖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8月18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9月23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航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增、谢佳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航超及其辩护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2011年8月份,被告人陈航超以作工程可以入股为由,骗取李某甲5万元。在李某甲多次催促下仅归还3千元,后陈航超潜逃。

二、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航超以工地急需机械用柴油为名,以自己资金不足装一车油为由,让张某甲帮其借8万元,并让借款人李某乙跟车去阳泉取款,后该笔柴油送到矿点后,陈航超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并潜逃。

三、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陈航超以自己的老乡在山西阳泉开矿或者有的矿点自己有股份为幌子,以开矿机械需要消耗柴油为名,并保证货到一个星期至十日内付款,让管某甲、苏某甲从范县拉两车柴油送到山西平定县梁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采矿点上,货到后陈航超将得到矿点上的30余万元油款用于吃喝等费用;3月份,陈航超以同样的理由让卢某甲、范某甲拉来两车柴油送到上述矿点上,仅对第二车柴油支付20万元,陈航超将剩余的40余万元多次支取并用于吃住。

四、2014年6月初,被告人陈航超编造开矿的业主是自己亲戚的事实,骗取范某乙为其送价值12.88万元的柴油,业主给陈航超结算后,陈航超隐瞒该真相并逃匿。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航超辩称,指控的四起犯罪均不属实,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已归还李某甲1万元;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已支付给张某甲;指控的第三起犯罪部分欠款已结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未经法定程序立案,案发地均不在范县,不属范县管辖;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第四起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8月份,被告人陈航超以李某甲作工程入股为由,骗取李某甲5万元。在李某甲多次催促下仅归还3千元,后陈航超潜逃。2014年8月24日,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某甲提供的欠条证实陈航超于2012年1月12日向李某甲出具了借据。

2、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陈航超给他送过两三车柴油,已结账,就是欠账也不会超过5千元。陈航超说,油是从濮阳或者东明拉来的,李某甲在他的矿点上打过工。李某甲没有给方某甲说过和陈航超合伙做生意的事情。

3、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不知道陈航超和李某甲是否一起拉过油,也不知道李某甲投资入股的事。

4、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实陈航超曾经领着李某甲到他工地上一块干活,说李某甲想在工地上入个小股。他在给陈航超要账时知道陈航超骗了李某甲5万元。

5、被害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24日自书的控告材料证实2011年8月份,陈航超以作工程可以入股为由,骗他5万元,在他多次催促下仅还3千元,陈航超给他打了借条。后陈潜逃。

李某甲的陈述证实陈航超给他说,陈航超在内蒙古有煤矿让他投资了5万元,陈航超把钱拿走一个多月后,李某甲不停的联系陈航超,陈航超说内蒙古的煤矿工程黄了,要他到山西,他到山西后,陈航超告诉他自己做拉油生意,每车给李某甲800元,但陈航超只给过他3千元钱。他一直找陈航超,陈航超给他打了借条。后来李某甲再也找不到陈航超了。

6、被告人陈航超供述证实他以在内蒙古干工程让李某甲入股为名借了李某甲5万元,后工程没干成,钱用于拉油赔了。

二、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航超以自己“工地”的机械急需用柴油,资金不足为名,找到张某甲,向张某甲帮其借8万元,并让借款人李某乙跟车去阳泉取款,后该笔柴油送到矿点后,陈航超以各种理由不付款并潜逃。2014年9月5日,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董某甲的陈述证实他向陈航超索要两车柴油款时,朋友张某甲通过陈航超送了一车柴油,听张某甲说给陈航超借了8万元帮陈航超送柴油了,送了柴油后陈航超一直没有给张某甲结账。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甲通过他借款8万元,由陈航超往山西送了一车油,陈航超领着卸的油,陈航超一再保证油款没事。油送到地方后,一连五天张某甲和李某乙没有见到放卸车的人,也没有给结账,后来张某甲联系不到叫超的人了。

3、被害人张某甲自书的控告材料证实陈航超在范县拉油钱不够,陈航超保证货到付款的情况下,他垫支了8万元,陈航超没有给结账。2012年年初就联系不上陈航超了。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陈航超对他说他通过他表舅的关系和别人合作开矿,陈航超没钱只负责工地机械用柴油,他通过陈航超送了三次柴油,前两次没有结清油款的情况下,在陈航超的请求下,以及保证货到付款的情况下,他通过李某乙借款8万元帮陈航超拉了一车油。油拉到后没有付款,陈航超一直没有将8万元还给他。后来就联系不到陈航超了。

4、被告人陈航超辩称张某甲8万多元的油款,已经支付给张某甲了。

5、李某乙对陈航超的辨认笔录。

三、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陈航超以有自己的老乡在山西阳泉开矿,矿点有自己的股份,开矿机械需要用柴油为名,并保证货到付款,让管某甲、苏某甲从范县送两车柴油到山西阳泉平定县梁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采矿点。货到后,陈航超将矿点上支付给管某甲、苏某甲的30余万元柴油款占为已有。同年3月份,陈航超以同样的理由让卢某甲、范某甲从范县送两车柴油到上述矿点,陈航超将其中的40余万元柴油款占为已有。2014年8月17日,范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梁某甲提供的陈航超收到条6份合计金额16.75万元

(2)陈航超给范某甲出具的欠条。

(3)管某甲提供的文书。

(4)银行账单。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8月18日自陈航超身上扣押梁某甲给陈航超出具的柴油欠条(17.16吨)。

(6)蒋某甲提供的银行凭证证实2012年8月22日转账给陈航超300元,7月30日现金存入陈航超卡中5千元,6月21日转账给陈航超1万元,5月30日转账给陈航超5万元,2012年2月8日转账给陈航超1万元。共计7.53万元。

(7)陈航超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内容同上。

(8)蒋某甲提供的流水账。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陈航超往刘某甲工地上送过三次柴油,刘某甲都予以结账,并多支给陈航超8千元。

3、证人方某甲的证言证实陈航超给他送过两三车柴油,已经结账,就是欠账也不会超过5千元,陈航超说油是从濮阳或者东明送来的。

4、证人蒋某甲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流水账证实他在梁某甲等人矿点上管记账,共计支给陈航超51万余元,含听从合伙人要求私下记账21万余元。陈航超在该矿点上没有股份。

5、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实陈航超往他工地上送了三次柴油,34吨多和17吨多的柴油,欠条是梁某甲打的,梁某甲及其合伙人计算尚欠陈航超1400元,陈航超从他工地上拿走了有50多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