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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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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司红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洪,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9月21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洪,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人司红伟,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司红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洪及其辩护人杨文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被告人司红伟及其辩护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9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东侧儿童保健部门口盗窃失主陈某的“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280元。

二、2014年9月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东门南侧盗窃失主曹某某的“新鸽”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350元。

三、2014年9月1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东门南侧盗窃失主张某某“双鹰”牌草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716元。

四、2014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文化宫会友美食城门口盗窃失主阎某某的“富保”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00元。

五、2014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公园大门南侧存车处盗窃失主陈某某的“金枪”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600元。

六、2014年10月2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东门南侧盗窃失主刘某的“雅迪”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039元。

七、2014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秦洪、司红伟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东门南侧盗窃失主董某某的“宝岛”牌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175元。

八、2014年11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司红伟在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供销社家属院3单元楼道内盗窃失主田某某的“爱玛”牌蓝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148元。

九、2014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在安阳市平原路南段文峰小区8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失主王某甲的“奥斯”牌黄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77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司红伟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秦洪、李某某、司红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其未实施盗窃行为。

被告人秦洪的辩护人认为,秦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退赔失主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司红伟的辩护人认为,司红伟在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东侧儿童保健部门口盗窃陈某的“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洪供述其于2014年9月1日中午,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妇幼保健院东侧人行道上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伙同秦洪、刘某某在该处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相一致。失主陈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10时20分许将桃红色“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停放至妇幼保健院东侧儿童保健部门口,13时50分许发现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及案发当日妇幼保健院门口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视频截图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9月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东门南侧盗窃曹某某的“新鸽”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洪供述其于2014年9月2日,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在灯塔医院门口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后其和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前,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后一起逃离盗窃现场的事实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伙同秦洪、刘某某在该处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事实相一致。失主曹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9时许将其绿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停放至灯塔医院东门南侧,11时40分许发现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及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显示,秦洪、李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电动三轮车,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一起行驶的截图资料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9月1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东门南侧盗窃张某某的“双鹰”牌草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7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洪供述其于2014年9月15日中午,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医院门口南侧栏杆处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伙同秦洪、刘某某在该处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事实相一致。失主张某某陈述其于案发当日10时许,将其绿色“双鹰”牌电动三轮车停放至灯塔医院门口东侧,13时许发现被盗的事实能相印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秦洪、刘某某、李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文化宫会友美食城门口盗窃阎某某的“富保”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