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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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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军,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2000年9月至2013年3月,在桐柏县文化局、文广新局工作,任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4月至今,任桐柏县科技局局长。因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军,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2000年9月至2013年3月,在桐柏县文化局、文广新局工作,任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4月至今,任桐柏县科技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及辩护人杨振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下属二级单位、部门人员、项目负责人156500元人民币,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月共13次向下属二级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孟某索要现金共计38000元,均用于自己打牌和私人花销。

2、桐柏县文广新局下属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孟某,为感谢郭军对其工作的支持、照顾和希望郭军对其今后的工作多关照,自2006年至2013年15次给郭军送共计42000元钱,郭军均收下,并为孟某的工作进行支持、照顾。

3.2011年12月份,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主管桐柏县文化影视娱乐城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合同签订后,非法收受项目承建方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20000元,并为徐某乙协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群众、相关部门等地方关系提供帮助。

4.2012年底,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下属单位桐柏县文化馆党支部书记陈某(2004年抽调县文广新局办公室主持工作)10000元,并为陈某被推荐为副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13年,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化局、文广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下属单位桐柏县文化馆馆长刘某共计15000元,并为刘某的工作进行照顾、支持。

6.2011年上半年,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去郑州跑项目为由,向下属二级单位桐柏县图书馆馆长陈某索要15000元钱,因公支出1500元钱,下余13500元据为已有。

7.桐柏县文广新局下属单位桐柏县剧团管理委员会(剧管会)经理雷某某,为感谢郭军对其儿子张某调动工作、编制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前,给郭军送3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给郭军送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给郭军送2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给郭军送2000元现金,以上共计9000元。

8.桐柏县文广新局下属单位桐柏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殷某,为感谢郭军对其工作的支持、照顾,在2009年至2013年,多次给郭军送共计9000元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军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笔向孟某索要的38000元钱有部分因公支出了,第5笔多次收受刘某15000元是人情往来,第6笔去郑州跑项目花了,对其余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意见:1.关于被告人郭军向孟某受收380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是向孟某索贿还是私人间借款,且未给孟某谋取利益;2.关于被告人逢年过节收受孟某42000元、刘某15000元、雷某某9000元、殷某9000元,是被告人与三人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郭军未给三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犯罪特征;3.被告人收受徐某乙20000元现金是用于协调的费用,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用意;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军向陈某索要15000元,不能排除郭军向上级部门送礼的可能性。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陈某10000元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因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职务便利,索要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6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侦查机关掌握被告人郭军索要孟某38000元的犯罪事实后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了侦查机关未掌握收受30000元事实,其亲属在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其中:

1.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共13次向下属二级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孟某(主持工作)索要现金共计38000元,均用于自己打牌和私人花销。

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甲(会计)、孟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每次要钱的时间、地点及钱款数额,执法大队会计徐某甲的记账本及文化市场记帐凭证证实了该笔款项系从该队小金库中支出及在该队变通入帐的情况。

2.2011年12月份,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主管桐柏县文化影视娱乐城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合同签订后,非法收受项目承建方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乙20000元,并为徐某乙协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群众、相关部门等地方关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当时郭军是文广新局的局长,同时也是我干的影视文化城项目的主管领导,我当时项目的合同也签了,但迟迟没有开工建设,关键原因是地方群众关系和相关部门的关系没有协调好,我给郭军送20000元钱和烟就是为了让他帮忙协调群众关系和地方各方面关系,对我的工程多照顾,使我的这个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后来郭军局长也多次帮忙协调群众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工程也开工建设了。

②被告人郭军的供述

我们文广新局和徐某乙的嘉嘉悦集团虽然顺利签了合同,下一步就是尽快动工建设,动工和后续的建设中需要协调地方多方面关系,大约在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武汉嘉嘉悦集团老总徐某乙给我联系说来我办公室谈一下建设淮源影视城的事,我也答应了,徐某乙走后,我打开他放下的香烟手提袋,发现里面有两条烟和20000元现金,徐某乙给我送钱就是为了想让我对他的淮源影视城建设多照顾,帮忙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刚动工时,群众阻拦不让施工,我帮忙协调好了群众关系,使得该工程顺利施工,后来又帮忙打招呼协调了与城建、环卫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3.2012年底,郭军利用担任桐柏县文广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下属单位桐柏县文化馆党支部书记陈某(2004年抽调县文广新局办公室主持工作)10000元,并为陈某被推荐为副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书证

关于桐柏县文广新局推荐特别优秀的科级干部和股级干部的报告,证实推荐陈某等人为特别优秀股级干部。

②证人陈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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