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国保,男,194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害人邵某某之弟。 委托代理人邵峰,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邵国保之子。 被告人马现昌,曾用名马结石,化名曹某某、曹恒春、曹中,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原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捕前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玲,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字(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现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邵某某的亲属邵国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胡宇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国保的委托代理人邵峰、被告人马现昌及其辩护人孙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马现昌到同村村民邵某某家中,因邵某某不借给其稻谷种,马现昌用小板凳夯邵某某头部,将邵某某夯倒在地后,又用镢头夯邵某某头部、刨邵某某的腹部,致邵某某死亡。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马现昌潜逃,直至2012年12月15日在新疆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邵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马现昌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马现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国保请求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峰建议判令被告人马现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提供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马现昌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系农村邻里矛盾引发。马现昌犯罪系临时起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马现昌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988年4月19日夜晚,被告人马现昌到同村村民邵某某(被害人,殁年56岁)家中借稻种,因邵某某不借,马现昌用小板凳夯邵某某头部,将邵某某夯倒在地后,又用镢头夯邵某某头部、刨邵某某的腹部,致邵某某死亡。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马现昌潜逃,2012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邵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泌阳县公安局电话记录、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等书证证实:1988年4月20日接报案称,老河乡靳庄村委徐家庄村民邵某某被人杀死在室内。侦查工作中发现马结石(马现昌)有作案嫌疑,准备对其进行突审时其外逃。 2、哈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何东川、郭庆、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民警黄国超的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马现昌的归案经过:2012年12月15日晚,哈密市公安人员在一碗泉公安检查站对过往客运班车检查时,发现一乘车人员虚报姓名,经盘问后其供述真实姓名为马现昌,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老河乡靳庄村委徐家庄人。驻马店市公安局获知上述情况后,经与当地村委干部联系得知马现昌系涉嫌杀死邵某某的外逃人员。后经对马现昌讯问,其对杀害邵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马现昌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核准追诉决定书证实,马现昌涉嫌故意杀人罪,虽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其犯罪性质、后果严重,决定对马现昌予以核准追诉。 4、证人蔡某某(案发地村民)证言证实了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情况:1988年农历三月初六早上7点我去邵某某家去借秤,过去看见门开着,邵某某头朝东北仰面在堂屋里躺着,脚旁有个盆子,像正在洗脚时发急病倒在地上,我就赶紧从他家出来去喊同村的马某甲。 5、证人马某甲、昌某某的证言证实,1988年4月20日早上,听蔡某某说邵某某出事了,到邵某某家看到邵某某在堂屋地上躺着,地上流了很多血。昌某某随后到老河乡派出所报案。与证人蔡某某证言相互印证。 6、证人申某、王某甲、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董某某、马某乙(案发时当地村委干部)证言证实:1988年邵某某被人杀死在家中,泌阳县公安局的前来调查,让每一个成年人写出自己在案发前后的活动过程,几天后,马现昌外逃,一直没有回来,村上的人都议论是马现昌杀了邵某某才逃跑的。 7、证人邵国保证言:邵某某是我二哥。他是1965年一人从板桥镇葡萄架庄搬到老河乡靳庄村委徐家庄的,和他一起搬过去的还有马某丙一家。当时案发后,徐家庄的群众经常开会,后来只有马结石一人跑了,应是马结石杀的人。 8、原泌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解兴聚证言:接到报案后,分头走访,调查了解,并召开群众会,期间找马结实谈了两次话,马结实说话吞吞吐吐。调查的第三天,马结实就跑了。 9、证人证实被告人马现昌案发前后的活动情况。 ①证人张某丙证言:我妹子张某丁与马结实订亲,还没有结婚。他正月十六到我窑厂帮我做坯,农历二月二十七、八把窑烧好就回去了,就是他回去的那天晚上他庄出的事,有一个老头子被人杀了。公安机关去调查,人只让进不让出,后来公安局的来我家调查马结实的情况,我把马结实在我家烧窑的情况给公安局说了。 ②证人张某丁的证言:我和马结石订婚是张栓柱介绍的。前一段时间,马结石在我大哥窑厂帮忙,窑烧好后他走的。后来公安局去俺家调查情况才听说他庄一个人被杀了。 ③证人马某丙(马现昌之父)证言:我二儿子叫马现昌,小名马结石。20多年前,我村的邵某某被人杀死在家中,泌阳县公安局来调查了几天,当时村上的人接受调查,都没有跑,只有我儿子马现昌一个人跑了,村上的人说是马现昌把邵某某杀死的。马现昌跑了这么多年,也没有回来过。1988年4月19日邵某某被害的那天,马结石在他未婚妻家帮忙烧砖,回来时天快黑了。马结石走时是下午天快黑外出的,我问他去哪,他说到老河街上他表哥惠纪松家去。 ④证人郭某某的证言:马结石是我丈夫惠纪松的大舅马某丙的儿子。1988年5月4日下午6点钟,马结石推着自行车过来,问他姐马梅回去了没有,之后就骑车走了。 ⑤证人马某丁(马现昌之兄)的证言:1988年5月4日上午,公安局的两个同志喊马结石了解情况。我晚上回家后,我爱人崔正芳说结石问她要钥匙开门,骑车出去了。不知道他去哪了。 10、被告人马现昌外逃期间与其家人联系,证人证实的联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