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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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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律师。

辩护人寇学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冯留坡、寇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申请永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与本市卧龙乡夏竹园村委会及第三人秦子岭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启动执行程序并积极进行调查协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法院不执行为由先后于2015年2月12日、2月14日到河南省高级法院大门口及信访大厅内大喊大叫,当众吆喝永城市人民法院是黑法院、黑法官,并采取打条幅喝药的方式闹访,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办公和信访秩序。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12日早上去了省高院,我到接待大厅以后把情况告诉了接待人员,省高院的人说让永城法院的给办理,下午永城法院的朱某某法官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说第二天上午八点半给我解决,我就回来啦,第二天他没有给我解决,我在2月14日就坐出租车又去了省高院,我到了省高院以后把我的情况给门口的保安说啦,保安劝我走,我没有走,就在门口吃了药,我说:我喝药了,不给我解决我就死,因为永城法院不给我执行,想造成影响,就想让省高院的领导关注我,我脑子一热,就从身上拿出药就吃啦,然后就晕倒了,我喝药后睡在省高院门口,后来就被工作人员带到了医院。我喝的是助睡眠的安眠药,有在家里带的,也有在郑州买的。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自己是永城市法院的工作人员,胡某某两次去郑州其都接她了。2月12日那天到郑州时,胡某某已经吃过药了,我主动给医院联系让她去医院,但她说吃的是降血脂的药,我们就把她接回了永城。第二次是2月14日,省高院给我们联系说胡某某在省法院大门口吃药躺在地上了,我们赶过去她已经洗过胃了。

3、证人韩某的证言;

证言同周某某的基本一致。

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内容是:2月12日上午9点多,我在省高院门口执勤,看见一个妇女来到高院门口,后来知道她是胡某某,到门口就吆喝说永城法院黑,几个保安就去问情况,她还是吆唤说她冤,永城法院黑,压案不办。劝也不听。

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内容是: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没有正常反映问题,而是在大厅里吵闹,后来知道是永城的胡某某,在大厅里大喊大叫,喊道永城法院是黑法院。永城法官都是黑法官。引的在大厅的其他信访人员的情绪不稳定,闹的有半个小时。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的内容是:胡某某两次到省高院,当时胡某某在大厅里高声喧哗,大吵大闹,吆喝永城法院黑,朱某某是黑法官,不听劝告继续吵闹,后来就躺在信访大厅里不起来。中午十二点左右的时候,胡某某才答应离开。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胡某某在省高院门口又和几个保安争吵,围观了好多群众,在保安给她做工作的时候,胡某某掏出随身带的瓶子倒出一把药片吃到嘴里,吃过后就躺在地上。

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的内容是:这个信访的妇女有五六十岁,个子不到一米五,后来知道是胡某某。当天上午十点左右,这个妇女闹着来到了二楼大厅,我和几个法警去劝她,她根本不听,继续在大厅里来回走,边走边喊,永城法院是黑法院、黑法官,朱某某办黑案,压案不办,不顾百姓的死活等等这些话,闹了有半个多小时。

8、证人赵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的内容是:大概上午十点的时候,来一个妇女,进大厅就大喊大骂,“永城法院是黑法院、黑法官,朱某某是黑法官,真黑真黑”,她不但大喊大叫,高声喧哗,还在大厅里来来回回,边走边喊,当时信访大厅被她一喊,整个秩序就乱了,信访的人也跟着附和,信访大厅乱作一团。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的内容是:2015年2月12日上午11点多胡某某躺在五号大厅,不愿意走,劝她走她不走,后来我去劝她好大会她才走。

10、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苏某某(胡某某住院的住院医师)证实,2015年2月14日胡某某来医院洗胃,看她吃剩的药片,像是安定药。

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主要证实:胡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2015)永执字第36号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该案由其负责的小组予以执行。该案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完毕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永城市卧龙乡夏竹园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已签收,因第三人秦子岭不在夏竹园村秦庄组居住,经多次通知2015年2月3日秦子岭才到法院,其第二天便向其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小组在本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带领下也到现场进行实际勘查,发现老村室被秦子岭占用上了锁,夏竹园村村书记丁某某证明在2010年6月份就已经把老村室主房四间折款4000元卖给秦某某,秦某某不愿退还房屋及土地,执行小组正在努力协调执行,还未执结。其和执行局局长一起向胡某某做法律释明工作,但胡某某不予接受,多次向信访部门和本院进行缠访。

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病历证明

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以及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自诉因服用药物过量而住院,诊断为药物中毒。

13、申请书一份、(2013)永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4)商民二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笔录二份、执行通知书一份。

证明胡某某申请执行一案依照法定程序正在执行过程中。

1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明二份

证明胡某某2015年2月12日到省高院,在省高院大厅内大喊大叫,又到机关大门口打条幅、喝药,2月14日胡某某在省院门口滞留一天,不但自己喝药还怂恿其女儿喝药,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省高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

15、视听资料一份

证明胡某某两次到省高院大门口闹访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