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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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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卢某、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2015)息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文盲,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3021197107044568,住息县长陵乡长陵村二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决

(2015)息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文盲,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3021197107044568,住息县长陵乡长陵村二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燕(法律援助),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身份证号412801194701130016,住息县长陵乡长陵村二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勇(法律援助),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11时许,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程勇、李柏林、骆强、姜文沿G106国道巡逻至息县小茴店镇高速收费站南100米处时,发现息县长陵乡村民崔勇驾驶的皖KJ0930货车侧翻,逐上前施救、疏导交通。被告人卢某、崔某某得知后,以崔勇所驾驶车辆侧翻系程勇等人追撵所致为由而对程勇、骆强、姜文等人实施殴打。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勇、骆强、姜文所受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后经调解,程勇、骆强、姜文等人对被告人卢某、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卢某、崔某某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崔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卢某、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有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姜燕、张彬等的证言;被害人程勇、骆强、姜文的陈述;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崔某某暴力阻碍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