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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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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

(2015)舞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9时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豫D8L855号轿车沿舞钢市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西门门前路段时,撞住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夏某某打电话报警。案发后,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夏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韩吗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夏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天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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