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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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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武装部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滑刑初字第63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

(2014)滑刑初字第639号

公诉机关滑县民检察院。

被告某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军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滑县天祥工艺刻章复印部的经营人。2008年左右以来,王某某收取报酬而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64枚,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100余枚、武装部队印章4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64枚,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00余枚;伪造武装部队印章4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U盘里存的公章都不是其伪造的,是其拷贝下来练习用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名依法不能成立,指控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王某某伪造印章数量应以查获的印章成品予以统计,章胚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印章数量为国家机关印章8枚,事业单位3枚、企业单位18枚、个人5枚,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且王某某系正在怀孕待产的妇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滑县道口镇解放路经营一家名为天祥工艺刻章复印部。2014年4月25日,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在该门市部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收取报酬而为他人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8枚,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21余枚、武装部队印章1枚。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阶段怀有身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现场及查获印章照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伪造的印章印戳,互联网查询的武装部队印章相关材料,证人郑金硕证言,滑县人民医院B超单,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8枚,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21枚、武装部队印章1枚。核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但公诉机关指控伪造的印章数量中包括被告人王某某U盘内储存的印章图像,这些印章均没有实物,不能计入其伪造印章的数量,所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印章的数量应以有实物的印章为准,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U盘内储存的印章图像不应认定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查获一枚中国人民解放军52886部队的印章,足以认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身犯数罪,对其本应严惩,但其是正在怀孕的妇女,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判处缓刑,但缓刑考验期应适当增加,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的印章、印模予以销毁,对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 佳

审判员 王献波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