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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彬,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6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西平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彬,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6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肖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马宇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份,肖彬以办理透支四、五十万的信用卡为由,骗取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陶庄村民张某1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收条、撤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3月份,肖彬以办理一百万元的信用卡为由,骗取西平县柏城镇龙泉温馨花园居民张某甲现金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收条、撤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3月份,肖彬以办理透支一百万元的信用卡为由,骗取西平县柏城镇柏城道焦某现金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某的陈述,收条、撤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4月份,肖彬以办理两张透支一百万元的信用卡及入股一废旧厂股东贷款为由,骗取西平县盆尧乡叶寨村村民叶某现金20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收条、撤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同时提交的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综合书证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肖彬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彬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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