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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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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8号 罪犯王某丙,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8号

罪犯王某丙,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丙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驻刑一终字第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某丙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0日晚23时许,王某丙父亲王富才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友谊路民政局家属院楼下“老年娱乐”棋牌室打牌,王某丙劝阻,二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王某丙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王富才左大腿内侧捅伤,王富才因左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王某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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