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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化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10号 罪犯贾化爽,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化爽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10号

罪犯贾化爽,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化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2年9月16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贾化爽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月20日20时许,该犯伙同冯国锋、孙娅东、郑岩等6人密谋后,持刀和木棍窜入桐柏县埠江镇李营村张某某家,实施暴力将张某某捆绑后抢走现金2000余元及价值7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2004年2月18日21时许,该犯伙同冯国锋等六人预谋后持刀、木棒分别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好再来"饭店南边路上等侯,当"佳友"量贩手机店老板赵某夫妇回家路过此处时,冯国锋、郑岩、孙娅东持棍子对该赵某夫妇进行殴打,郑东旭抢走装手机的箱子,而后逃离现场,抢走不同品牌手机23部及手机充值卡等物品,共计价值36120元。

罪犯贾化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化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化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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